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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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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少?如何计算?

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六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从立案开始计算到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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