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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被发现跳楼 遗留字条真实性尚无法证实

此文章帮助了1226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作弊被发现跳楼,遗留字条真实性尚无法证实

广西梧州藤县一初中女生1月10日在考试中途离开考场,进入厕所后从四楼向外跳下,跌落至校外路旁,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监考老师在收拾考生试卷时,发现轻生学生留下的一份具轻生念头字条。在网络流传的一份字条照片显示,该女生称“不想学习,唯一的愿望是做个厨子”,但是这一字条真实性尚无法证实。

据藤县县委宣传部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1月10日15时35分,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县第五中学后面发现一名女子倒在地上。经初步了解,该女学生为县五中2014级学生,当天下午在四楼考场参加考试。因其利用手机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并要求交出手机,该女学生配合交出手机后继续在考场内考试。

通报称,十多分钟后,该女学生要求上卫生间,但几分钟后还没有回来,监考老师到卫生间查找未发现该女学生,在其座位发现了一张具有轻生念头的字条。

目前,该女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有关部门对家属进行安抚,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一份网络流传的女生在考场留下的字条显示,“其实,有这个念头已经很久了,我不想学,唯一的梦想就是做一个厨子,希望我下辈子能实现。将我还能用的器官捐了吧,算是做最后一件好事!”不过,针对这张字条真实性,藤县教育局工作人员未正面回应。(来源:澎湃新闻)

以案说法:学校承担责任如何认定

校方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呢?校方的责任如何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主要指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其受到人身伤害,但并无直接致害人;另一种是该人身伤害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的其他未成年人、教职工等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中午吃饭休息期间;无论是每学期中间,还是假期期间,只要是经学校允许在校期间,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将他们送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后,教育机构在特定的区域内(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的时间内(进入校门起至走出校门时),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而且,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活动中,学校同样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如学校组织的春游、夏令营等活动时,显然学校仍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

按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解释之精神,学校对其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其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生的家长做为法定监护人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根据学校和学生的特点,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宜适用责任制,即由学校承担其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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