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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踏空电梯摔成十级伤残 二审上诉维修单位担全责

此文章帮助了294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进电梯踏空坠落20楼摔伤

袁女士与儿子一起居住在22楼,去年5月8日下午5点多,当时袁女士准备从22层乘电梯下楼。当电梯门打开时,她迈腿进去,没想到电梯门内是空的,她就这样坠入电梯井内,最终坠落在20楼的电梯轿厢顶部。事后经了解,电梯当时停在20层。袁女士坠落后,伤得不轻,大声呼喊救命,周围邻居听到救命声,一边展开救援,一边报警求助。最终消防官兵赶到,用绳索将袁女士救了上来。袁女士被送往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第5腰椎骨折、骨盆骨折等。她为此住院了100多天。经司法鉴定,袁女士的伤势为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判维保单位担八成责任

据了解,袁女士乘坐的电梯是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及保养,事发后,该公司已支付袁女士共计8万余元。为了讨一个说法,袁女士将电梯维保单位和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她各项损失18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袁女士在电梯门打开时,应先观察一下电梯内状况,再乘坐电梯,她未看到电梯空无底座,即匆忙进入而导致坠落受伤,对自己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其损失中20%的责任;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故电梯的安装保养单位,承担80%的责任。据此一审判决,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袁女士精神抚慰金及伤残赔偿金等计12万余元。

二审法院:上诉判决维修单位担全责

一审判决后,袁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涉案电梯经常出现各种问题,也遭到小区住户的多次投诉,此次事故发生后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小区电梯进行正常维保,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袁女士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她应承担20%的责任,认定有误。

法律依据:电梯维修单位存在重大过错

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电梯的维保单位,自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共25次电梯维保过程中,维保人员从未在维保记录中记录发现的问题,维保记录中‘与客户联系事项’和‘重要事项记录’一直空白,从未填写。该小区电梯在此期间曾有过多次投诉,维保记录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 ”

合肥市中院二审根据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关于袁女士自身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该小区的电梯此前因发生故障而被多次投诉,但维保单位并未对电梯安全加以足够重视。即使袁女士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与维保单位的过错程度相比,也是微不足道。一审认定袁女士自担20%责任应予纠正,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此案终审判决,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袁女士6.9万余元(已给付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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