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发生船只相撞
中新网8日7日电:据泰国《世界日报》报道,5日,泰国夜功府(Samut Songkhram)安帕瓦水上市场(Amphawa)附近发生一起船只相撞事故,导致6名中国游客受伤,其中1名女子受重伤。事发后,当地救援人员立即将6名伤者送到医院治疗。

救援人员调查得知,游船船员提萨于5日从叻丕府(Ratchaburi)丹嫩沙多水上市场(Damnoen Saduak)搭载这6名中国游客,前往安帕瓦水上市场游玩。
游船到达事发地点后,一辆空船猛力撞向提萨的游船,导致游客受伤。
旅游途中受伤如何索赔
旅游者在出现人身、财产意外时,向旅行社请求救助,旅行社应及时履行义务,避免因拖延而给游客造成更大伤害。尽管旅游合同没有旅游者签字的问题,但是这次旅游已经形成了事实的旅游行为,作为旅行社,未尽到救助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与游客在签署旅游合同时都会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而旅行社则在服务过程中应该尽到相应的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尽而未尽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