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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堆积共享单车 堆放物致人损害赔偿由谁承担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131人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律师  来源:法邦网

高架堆积共享单车

中青创业网讯:近日,有市民反映在北京通州潞阳桥西路的高架桥下,各种品牌的共享单车堆积如山,同时有市民表示共享单车的使用因此受到了影响。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探访看到,在高架桥附近堆积的共享单车约有两千辆。

现场有身穿“通州区公共自行车”制服的工作人员在看管、整理车辆。有单车公司称,上周就知道有各大品牌的共享单车被集中拉走,另有单车公司表示正在了解相关情况。通州区梨园镇政府工作人员称,违规单车会被清理。

8月7日下午,北青报记者到潞阳桥西路探访发现,在高架桥边和桥下大片空地两处地方,均堆放了大量的共享单车,包括小黄车、摩拜单车、小蓝单车、酷骑单车等各种品牌。单车被横向四辆摆开,摞了两层,均绵延约上百米。北青报记者粗略估算,现场的共享单车大概有两千辆,大部分都是没有损坏的。除了商业共享单车,在围栏的入口处两边,也堆放着北京市通州区公共自行车,单层摆放,大概一二百辆。

附近有居民称,近期区内共享单车少了很多,找车困难,“五六月份的时候,通州大大小小的路口都是共享单车,但最近少了很多”。有市民表示,桥下的共享单车,从六月份开始陆续被一车一车拉进来,只进不出。就在转入桥下的红绿灯路口,北青报记者看到,一辆货车正拉着一车共享单车往高架桥下去。北青报记者现场看到,在高架桥下的围栏内,有五六个工人在看管单车,他们中有的人穿着袖子上印有“通州区公共自行车”字样的制服。

一位正在摆车的工人称,他们是被雇来的,“雇几天干几天”。对于更多的细节,工人称不方便回答。“我们这上面都有摄像头,你们赶紧出去。”随后,工人们继续搬车、码车。北青报记者看到,高架桥外暴露在太阳下的共享单车,部分已经被盖上了绿色遮盖网。昨天,北青报记者致电各个共享单车公司,有单车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正在了解相关情况。酷骑单车运营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我们从上周五就知道各大品牌共享单车被集中拉走,堆放在潞阳桥西路的高架桥下。

现场有人看管,但他们不愿透露任何信息,也不让我们把车拉走。此前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具体原因也不清楚。”小蓝单车客服称会将情况反映给相关工作人员,并表示会有工作人员去现场进行处理。昨天,北青报记者拨打了通州梨园镇政府的公开电话。

得到的回应是,市民反映的“消失的”共享单车都是违规的,这些单车或乱丢乱放,或二维码被损坏,停放在人行道上还会阻碍正常交通,违规的单车肯定是要被收走的。“如果大家都遵守公共秩序的话,就不会有那么多共享单车被收走。从来就没有好的、不违规的共享单车被收走的情况,这是可以保证的。”但工作人员未透露,“消失的”共享单车是否都被堆积在了高架桥附近。

堆放物致人损害赔偿由谁承担责任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该赔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索赔。根据该条规定,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是堆放物品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所有人。堆放物品的所有人,是堆放物品致人损害的最直接的赔偿义务主体。当堆放物品的所有人直接占有、管理该物时,该堆放物品致人损害,该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堆放物品由非所有人管理、使用时,其赔偿义务主体不再是所有人,而是由管理人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为:

堆放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由于已经明确规定所有人、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即可免责,所以不必再证明其他免责事由的存在。

不可抗力。如果堆放物品的滚落、滑落、倒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在此,应当严格区分不可抗力与一般自然力原因的区别。

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完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对方物品致害他人,其所有人、管理人免责,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过错行为与堆放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致害结果,依共同过错责任处理。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免除堆放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则依混合过错原则实行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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