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池现巨鼋
凤凰网讯:2017年8月7日,福建泉州承天寺放生池内,出现一只巨鼋,体长约有1米多,宽有60多公分,头部粗细程度足有两个拳头的大小。由于过度捕杀,鼋已经极度濒危,属于中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称为“水中大熊猫”。

一直以来,承天寺放生池关于鳖王的传说在坊间一直流传着。8月3日,承天寺放生池进行清淤作业,市民口中的鳖王终于揭开其神秘面纱。据悉,所谓的鳖王实为巨鼋。据现场一位市民说:“听说是在2003年,一位香客放生在这里。但目前也没办法确定这一说法的真实性。”
参与此次清淤工作的萧师傅说:“现在池子底还有好几只巨鼋,但是个头都没有早上捞起来的这只大。”据承天寺监院上锤师介绍,该巨鼋在上一次放生池清淤时就给它称过一次体重,当时为98斤重,不过这已经是8年前的事了,按照推算,该巨鼋现如今的体重已经达到百余斤重。
其实,鼋在《西游记》中出现过,当年唐僧西天取经,路过通天河,被八百里河水阻隔,正犯难时,一只大鼋浮水作舟,驮着师徒四人和白马过河。图为一只巴掌大的小乌龟“淘气”地爬到了巨鼋背上,巨大的身形差距,让人一目了然。
若被动物咬伤怎么索赔
动物咬伤人谁负责?动物咬伤人是动物致人损害的具体表现之一。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使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动物天生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性,所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介绍相关知识。
一、动物致人损害行为
有动物致人损害行的行为才有责任的承担,要构成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动物的饲养者对自己饲养动物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督促饲养人或管理人加强对动物的管理,防止避免损害的发生。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人工饲养的动物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有一点我们应当注意,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而为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难免加重了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使受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地位,有失公平。
二、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人有养动物的权利,但更有看管好饲养动物的法律义务。作为动物的主人,是第一责任人,看好自家动物,防止动物伤人这是最基本的法制义务和责任。如果出现动物咬伤人、甚至咬死人的事件,这就是动物主人的失职了,因此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狗咬伤后,如果狗主人拒绝赔偿,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狗的主人赔偿治疗费。除非动物主人能证明是因受害人过错导致动物伤人的,否则饲养人就必须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可知,动物咬伤人的责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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