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共享健身仓
继共享单车、共享睡眠舱之后,北京的街头又出现了共享健身仓,共享经济正在向健康娱乐领域渗透。然而也随之带来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因骑行共享单车造成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不止发生了一起,因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诉讼也往往难以界定责任承担者。

安全保障责任更要明确
因此,我们不得不深思到,一旦在使用共享健身仓的过程中,跑步机故障发生意外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使用者受到人身伤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健身仓应当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健身娱乐场所,因此,共享健身仓的运营方有责任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保障顾客的安全,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共享健身仓的运营者要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