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的委托人)和朋友春节期间在某旅游景点游玩,在景点的卫生间出来时,因游客较多导致李先生被其他游客挤拥,同时由于地面湿滑,致使李先生被滑到倒受伤,左臂肱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人身损害10级伤残。后李先生委托我代理该案件,经查,该旅游景点是收费的,我方将该景点管理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因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并予以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系因第三人的行为绊倒受伤,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园管理处在管理游客秩序方面存在过失,且景点的卫生间未采用防滑处理,未及时清理积水,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李先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路况和周边环境特别注意,故也应对其不慎摔倒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公园管理处承担小吴医疗费的30%,并驳回了小吴其他的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游客在外出游玩时受到伤害后,应首先明确自己的伤害后果是否因第三人所致,如确为第三人所致,则应及时与该第三人沟通解决,并可报警处理,寻求公安机关帮助,并保留必要的现场证据及第三人身份信息,以备维权所需。
在此基础之上,可考虑此次伤害是否景点管理处亦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在景点管理处未尽到时以补充责任为由向景点管理处提出主张,在必要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