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可概括为两个“高度”:高知名度和高美誉度,具体的条件在《商标法》中作了具体规定。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当然,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上述全部因素为前提。实际上,以上这些条件相对而言都是比较原则和含混不清的,在具体认定过程中裁决者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它并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所以,造成现在中国大地上“驰名商标”遍地开花,使得“驰名商标”的“含金量”受到消费者质疑,这块金字招牌的颜色也逐渐黯淡。这是应当引起有关当局重视和反思的。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一)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依照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并驳回相关当事人的申请。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三)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的材料
(1)、关于请求认定“**”商标(下简称申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3)、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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