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A公司于2010年2月8日申请注册“五谷丰登”商标,2011年4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805913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空气调节装置等在内的第11类商品。A公司于2013年底与相关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及《采购合同》,生产、销售使用“五谷丰登”商标的空调器产品。2011年11月8日、2013年1月16日,A公司分别在泰锋公司、苏宁电器通过公证的方式购买了B公司生产的空调三套,其中该空调器室内机面板正面左上方均贴有标识,面板正面中心位置贴有“美的”商标;并附有“家电下乡产品说明”“家电下乡中标产品”等资料。B公司在“美的集团官方网站”的“家电下乡产品专区”中展示有副品牌名称为“五谷丰登”空调器产品共19款。A公司请求以B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交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上登载的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1、2012、2013年度报告相关节选内容,证明B公司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利远远超过500万元。原审法院根据A公司申请,责令B公司提供涉嫌侵犯本案商标专用权的19款空调器产品在2011、2012、2013年度的具体销售量、销售单价、总销售收入、利润率以及获利总额等数据,但B公司以相关数据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供。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一、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9款空调器产品;二、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KF-26GW/Y-JE3(R3)空调器产品;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赔偿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80万元;四、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赔偿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510元;五、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就侵犯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六、驳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构成商标性使用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B公司使用“五谷丰登”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侵害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权,A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否得到支持。B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五谷丰登”标识,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B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A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害了A公司注册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B公司关于其系将“五谷丰登”作为商品系列名称使用,不构成侵权,理由不成立。但在B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前,A公司注册商标没有实际使用,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虽然B公司侵害了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会给A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而且B公司无从借用A公司本案注册商标尚未建立起来的商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并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A公司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成立。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