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攀附了他人注册商标的商誉,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称:A公司享有“南元”商标专用权。B公司利用特别链接方式,使得在“百度”、“搜狐”、“谷歌”等搜索网站上以“南元机床”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B公司成为排名靠前的搜索结果并能点击链接至其公司网站,从而误导了A公司的客户,造成潜在客户流失。上述行为既侵害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经济利益。故请求判令B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2、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中,A公司将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赔礼道歉变更为在搜索网页上删除相应搜索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A公司系“南元”商标的注册人,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A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上述商标。B公司与A公司同属机床制造行业,均生产销售机床产品。B公司将“南元”作为关键词嵌入其公司网站的源文件中,使得相关公众以“南元机床”搜索时,B公司网站链接出现在搜索结果中且排名靠前,从而借以销售、推广与A公司相同的机床产品,该行为构成对“南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B公司认为其从未使用过“南元”作为关键词在搜索引擎平台上进行过竞价排名,其公司网站中亦未出现任何“南元”文字,即使存在A公司所诉称的在公司网站中埋入“南元”等关键词使得相关公众在搜索结果中看到B公司网站的特定链接行为,亦不足以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因此B公司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此不予采纳。B公司虽未直接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南元”商标,亦未使用“南元”作为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但其通过在其公司网站源文件的title以及网站描述中嵌入与“南元”商标有关的内容,使得相关公众在百度、搜狗、谷歌用“南元机床”进行搜索时,自然排名的搜索结果中均出现B公司的网站链接且排名靠前,而搜索结果中的其他搜索项均指向A公司的商铺网页,尤其搜狗搜索的结果为“无锡南元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无锡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网址下的内容介绍为各类机床部件产品,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B公司销售“南元”机床或是其生产销售的机床产品与A公司有特定联系,在选择商品时造成混淆和误解。即使不认为二者有关联,因两公司生产销售同类产品,面临潜在的消费群体相同,有意愿购买A公司商品的消费者在使用“南元机床”进行特定搜索时,却进入B公司网站,如果交易成功,则一定程度致使本该属于A公司的市场关注和交易机会被B公司抢占,损害了A公司作为“南元”商标专用权人因创造、使用、维护该商标所应享有的权益,在此种情况下,B公司虽未在其公司网站中直接使用“南元”进行产品宣传,但已攀附了他人注册商标的商誉,客观上已利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了自身同类产品的广告宣传,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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