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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事由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67人  作者:北京商标律师  来源:法邦网

实践中,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事由如何认定?请看下文分析。

1.明确区分商标撤销的不同事由类型

依据我国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的撤销事由可分为注册不当以及使用不当两大类事由。

商标注册不当的撤销事由包括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两类。注册不当撤销的绝对事由即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内容,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该撤销事由是针对商标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册性(不可商标性)而言,出于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的考量,法律无法对其进行保护,商标专用权自始即不存在,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时候行使撤销权;注册不当的相对事由即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内容,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注册商标,该撤销事由针对的注册商标本身具有可商标性,但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不可注册,主要表现为违背诚实信用的民事基本原则、侵犯他人在先权益的情形。这种情形虽未直接侵害公共利益,但其侵害了他人合法的私人利益,法律要予以制止,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但应注意的是,依据私权自治的原则,权利人不主张,法律不会主动强制进行规制,故对于注册不当的相对事由,法律设定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能行使撤销权,且有五年的行使期限限制。

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事由包括能直接撤销商标的事由和拒不改正后才可撤销商标的事由两类。前者即指本案所涉及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后者包括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注册不当和使用不当撤销事由适用阶段、内容、侵害的利益以及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均不同。最为明显的区别在于:注册不当撤销事由着眼于商标注册阶段中出现的问题,而使用不当撤销事由仅发生在商标使用阶段,是对已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的监察,其核心价值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而非规范或惩戒商标注册阶段的不当行为,因此并不着眼于商标注册中的情况。本案中,原告虽主张涉案商标因使用不当事由而撤销,但该商标未被使用的理由还是建立在注册不当的基础上,实为混淆了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不同阶段的撤销事由。

2.明确商标抢注行为是否构成注册后商标使用之障碍

本案原告认为,永逢公司作为泰国VIVA公司的大陆代理商,其在国内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存在抢注被代理人商标之嫌。由于原告并非涉案商标的实际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本案并不对被告行为是否为商标抢注作出审查,然因原告主张的理由有涉于此,故仍需对商标注册阶段的瑕疵是否影响注册后商标的使用,进而构成商标“停止使用”情形进行分析。

一方面,从商标撤销事由的类型上看,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撤销事由,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事由完全不同。前者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相对事由,仅审查注册商标的要件规范,不考虑商标注册后的使用情况,且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而后者属于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事由,在已经假定商标注册合法的情况下,只审查商标注册后的使用行为,任何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正如前文分析,两种事由基础不同,并无必然联系,不应混淆。

另一方面,从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概念上看,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即使涉案商标是永逢公司通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取得的,那么在权利人未提出异议,该商标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注册人就该商标也享有相应的商标专用权,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合法使用,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商标注册制度存续的前提条件,也是其制度价值的必然要求。

综上,商标抢注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注册后商标使用的障碍,即使抢注行为确系存在,也不因此构成原告主张的“停止使用”商标情形。

3.明确“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商标“使用”

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事由中,“使用”指的是核定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类别上的使用,是事实状态上的使用,即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商标“是否在使用”,而非“如何使用”,具体表现在:

一方面,其不论“使用”是否合法,即不管其他法律法规是否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均可认为是对商标事实状态上的使用。这是因为该项制度设立的本旨在于提高商标资源的使用效率,防止商标闲置,而非惩罚商标注册人。

另一方面,其不论商标是作为制造商标还是销售商标进行“使用”。这是因为无论是制造商标还是销售商标,都能实现商标的功能和使用价值。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商品商标包括制造商标(MANUFACTURE MARK)和销售商标(COMMERCE MARK)。前者是指由生产厂家为自己出产的商品直接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如德国大众汽车公司的“大众”商标;后者是指自己不生产、只负责分拣、销售的经营者在相关商品上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以经营者的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如可口可乐公司。两者均能指示商品的来源,以便消费者对商品进行区分和选择。故原告主张涉案商标并非使用于永逢公司自己的产品,因而非实际使用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北京商标律师温馨提示:

商标注册申请前需要对商标进行查询。因为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要一年时间,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既损失商标注册费,又需要一年之后再重新申请注册商标。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的结果作出判断后再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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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商标律师温馨提示:
商标从提出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目前一般自申请日起两年左右初审公告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对该商标的异议,商标局就会审定公告该商标,下发商标注册证。商标审查的时间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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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商标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标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曾代理诸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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