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本罪以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为前提条件,缺少该前提不能构成本罪。因此,认定本罪首先应查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行为人客观上须有造假、售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即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符合该质量要求的产品。
三、构成本罪以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达5万元为必要条件。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是货值金额达到上述销售金额标准的3倍即15万元以上的,以本罪的未遂论处。
四、对于只有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行为人须明知所销售的是伪劣产品方能构成本罪。明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知道确实是伪劣产品;二是知道可能是伪劣产品。如果销售者确实不知道是伪劣产品而加以销售的,不能定本罪。
五、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伪劣商品,不构成相关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