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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交通事故骗保 构成保险诈骗罪

此文章帮助了446人  作者:张献伟律师  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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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

2016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帅某骑电动车不小心摔下悬崖。由其姐夫谢某送至某市人民医院治疗。姐夫谢某找到帅某协商,由谢某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伪造轿车和电动相撞交通事故。被告人谢某开车到位于某市乡镇内的道路上,伪造了小型客车与红色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并报警。对交警谎称发生了交通事故,骗取交警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车主谢某全责。之后帅某委托吴某甲(另案处理)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对该起交通事故提起民事诉讼。河南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据判决帅某于2016年11月29日从中保财险公司河南某分公司领取17.78万元的保险理赔金。案发后,谢某主动投案,谢某和帅某归还了涉案上述款项。

法院判决:谢某、帅某均构成保险诈骗罪。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谢某、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数额巨大,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帅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判决罪名均成立,其中谢某被改判,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帅某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伪造交通事故骗保,构成保险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L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谢某、帅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数额巨大,伪造交通事故骗保,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

这一行为实际触犯虚假诉讼罪和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系牵连关系,择一从重处罚,因此该行为应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其中,谢某提起犯意,组织实施整个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帅某配合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一审依照从犯给予帅某减轻处罚,量刑适当应该予以维持。

谢某是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全部赃款。二审经过审理,认定谢某成立自首,同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因此二审院决定对谢某依法改判减轻处罚。

伪造交通事故现象骗取保险多有发生,这不是个案。

在此,作为专业刑辩律师张献伟提醒各位:现在几乎是全民医保,再自作聪明,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往往会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不但失去了医保报销,而且还可能涉及刑案,面临牢狱之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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