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牟利。
高某因被他人逼迫还债,在明知铜矿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将铜矿渣冒名其他物品进行进口申报,准备贩运到国内转卖。2016年7月从郑州海关处申报,后经查验发现其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案发后,经鉴定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口铜矿渣,共计20吨。
法院判决:成立走私废物罪。
被告人高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理由:被告高某,为牟取单位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明知铜矿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采用伪报货物品名的虚假申报方式,走私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铝灰20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走私废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律师说法:从行为性质和危害结果看走私废物罪。
《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 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 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 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走私废物罪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高某因被他人逼迫还债,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国家明令禁止的废物铜矿渣通过伪报货物品名的虚假申报方式将20吨铜矿渣非法进口至我国,走私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程度。同时,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发从轻处罚。高某所走私的废物并未在我国销售,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张献伟律师特别提醒:
部分废弃物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买卖物品,因此,在经营废弃物贸易时应当特别注意查明自己所经营的废弃物是否是法律所允许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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