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使用假币找零方式牟利。
2017年3月以来,在漯河市赵某通过微信找到钱某、孙某,商量由赵某提供假币,再由钱某、孙某通过消费找零的手段来非法捞钱。钱某、孙某在许昌、平顶山等多地使用假币,金额总计3万元。2017年7月案发。
法院判决:成立犯持有、使用假币罪。
被告人赵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钱某、孙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理由:被告人赵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且系共同犯罪,赵某是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钱某、孙某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成立犯持有、使用假币罪。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明知其持有大量假币,还通过钱某、孙某在异地使用假币,通过找零等手段非法牟利,总面额达三万元,达到持有、使用假币罪数额较大的标准,赵某依法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同时,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赵某组织、指挥钱某、孙某实施持有、使用假币的犯罪,赵某应当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持有、使用假币的犯罪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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