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款转私账逃避纳税。
2016年9月,房某在任职郑州某机械公司总经理期间,将该公司厂房以一亿三千万价格出卖后,税务机关发现后,房某为逃避税款,房某指使公司财务狄某,将该笔款项的约一亿元转到狄某个人账户,剩余款项支付职工工资等,致使其少交税款150万元。同年10月底案发。
法院判决:成立逃避追缴欠税罪。
被告人房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200万。
理由:被告人房某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将公司应交税款存入个人账户,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其行为符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从逃税数额看刑罚轻重。
《刑法》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五十九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行为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案中,房某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在巨额交易后,恶意将交易款转移至私人账户,变相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额达150万元,依法成立逃避追缴欠税案。同时,房某到案后,其家属积极协助补缴少缴的税款,并主动预缴缴纳罚金等,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房某也真诚认罪、悔罪,加上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张献伟律师特别提醒:
现在国税、地税联网办公,大额交易很容易被监控到,请依法纳税。
以上就是关于“这样的税款是逃不掉的!”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商事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