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016年8月,周某在互联网上通过伪造他人的身份证向中国银行申领了三张信用卡,后利用这三张信用卡进行网上购物等消费,三张信用卡共消费一万两千元,因不能按时归还而案发。
法院判决: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周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理由:被告人周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具有坦白及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招商银行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行为人在信用卡的申领、使用等过程中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本案中,周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银行三张信用卡,进行网购等消费后无力归还。周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现实中,存在以真实身份证明,伪造其他文件骗领信用卡,也构成本罪。伪造证件的类型包括伪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其他证明身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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