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国债凭证不成被抓。
2015年9月11日,任某为帮助张某(已另案处理)骗取银行贷款,在收受张某50万元开票费后,通过第三人伪造了一张面额为5000万的中国国债收款凭证给张某。张某持有该假国债收款凭证去郑州市某工商银行,要求用该凭证为质押贷款3500万元时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张某当场被抓。
法院判决:成立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被告人任某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任某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予以追缴;
理由:被告人任某联系他人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本案属共同犯罪,任某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律师说法:认清从犯规定,可从轻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实施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任某明知张某需要伪造的中国国家债权收款凭证,仍然收受他人向其支付的巨额开票费,并积极寻找第三人制作假国债收款凭证,同时,任某主观上是明知张某有伪造国家油价证券的故意,客观上联系第三人,帮助张某伪造假国家有价证券的故意,伪造数额特别巨大,任某的行为成立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同时,任某是受张某指示,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是主犯,任某是从犯,对任某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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