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违规从亲属公司高价购进管材。
2014年至2016年间,吴某利用担任郑州某大型国有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的便利,在本公司采购项目所需的管材时高价从吴某妻子李某实际控制的某公司采购管材,总货款为三百万元,案发后经物价局鉴定,该笔交易实际造成国家利益损失48万元。
法院判决: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被告人吴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理由:被告人吴某系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把握利用职务便利、重大损失两大要件。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或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利用了自身的职务便利条件,实施了为亲友牟利的行为,同时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本案中,吴某身为国企负责人,明知其妻子经营管材,还高价从其妻子处购进管材,该笔交易总货款有三百万元后经鉴定造成国家损失高达四十八万元,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范畴,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考虑到,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成立坦白,依法可以可以从轻处罚;在这,李某在吴某案发后及时退赔国家损失,因此可以酌情对吴某从轻处罚。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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