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伪造的房产证骗取贷款。
2015年9月,王某甲通过办理假证的网站办理了一个名为王某乙,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面积为80平方米的假房产证。2015年10月,王某甲以经营需要为由,用该假房产证为抵押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领贷款10万元,王某甲将该笔贷款用于日常消费。王某甲在还了几个月贷款后,故意隐匿行踪,小额贷款公司起诉王某甲时得知该房产证是伪造的后报警而案发。
法院判决:成立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理由: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说法:成立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甲以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担保,向郑州某小额贷款公司申领贷款,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该笔贷款是用于经营,但王某甲却用于个人消费。在偿还几个月利息后,故意隐匿行踪来躲债,王某甲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同时,本案中,王某甲为了达到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目的,伪造了房产证,其行为又成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伪造房产证是为了骗取贷款,因而,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构成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择一重罪即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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