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非法兜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抓
2016年9月,赵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某咖啡厅,以20万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郑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票面金额共计300万元,后被蹲守的民警当场抓获。后经鉴定,赵某所兜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真发票。
法院判决: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理由:被告人赵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犯罪行为未实施完毕,属于犯罪未遂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赵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低价向他人出售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法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赵某在出售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被抓获,出售发票的行为尚未实施完成,因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逞,属于犯罪未遂;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赵某又是初犯、偶犯,因此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二十五份以上不满七百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量较大”。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七百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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