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银行行长违规出具担保函造成严重损失
2015年7月与2016年月,李某先后向案外的公司借款一千万,借款期为一年。钱某身为巩义市某国有银行行长,明知李某无还款能力,且未经银行股东大会的决定,分别对这两次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两份连带责任的担保函。李某到期后无力还款,银行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成立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被告人钱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理由:被告人钱某作为银行负责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律师说法: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钱某作为国有银行行长,理应对所从事的工作认真审核、把关,但钱某在明知他人不符合提供担保的条件时,还是提供了担保,并且该担保,没有进银行股东会的决议,而是作为银行行长的钱某以该银行的名义违规提供的担保,该担保给银行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因此钱某的行为依法成立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钱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其实施的行为,依法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结合钱某的犯罪行为、性质及到案后的表现,才对钱某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违规出具担保函 成立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