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编造支付保险事故骗保被抓
2016年6月12日,赵某经事先谋划,向某支付平台谎称自己的手机丢失,自己手机中某支付软件中的八万元被他人转走,向该支付平台申请全额理赔,骗得该支付平台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款八万元。2016年10月案发,赵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判决:成立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李俊天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理由: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额八万元,数额较大,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律师说法:积极退赃,换得减刑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金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伪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赵某事前经过精心谋划,以手机丢失为由,向金融平台公司申请赔偿,该金融平台公司通过其他保险公司向赵某理赔,赵某骗得保险金十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法构成保险诈骗罪。同时,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赵某的亲属已代为退还全部赃款,也可对赵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第八条第一款 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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