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大构成条件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金融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任何人活或组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开展金融借贷等业务,均为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为规避法律监管,以合法形式非法开展金融服务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第二,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涉及到较多的集资参与人,行为人需存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具有主动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真实行为。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一般都许以高息回报、到期回购股权等虚假的承诺,一定期限后往往连本金也无法赎回。可以说,高额回报是构成本罪的惯用伎俩。
第四,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资金。如果仅仅是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公司员工、本村村民等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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