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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在审判时退还全部集资款的如何定罪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47人  作者:张献伟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北京商事犯罪辩护栏目关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后挥霍

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赵某以给付高额利息为由,虚构借款理由,直接或间接向钱某、孙某等十人人非法吸收资金120万。后赵某将上述资金用于购买轿车、还本付息、个人生活开销等,导致六十余万元无法返还。2016年12月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赵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经人介绍找到张献伟律师,经细致研判,张律师指出,赵某的集资行为具有诈骗性质,且数额巨大,成立集资诈骗罪。但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能积极退赔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的,有获得缓刑的极大可能性。

法院判决:成立集资诈骗罪,判处缓刑

理由: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赵某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同时赵某亲属代赵某积极退赔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等情节,对赵某可减轻处罚,赵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

律师说法:集资诈骗的数额是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的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本案中,赵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借款理由,直接或间接向他人借款,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并将非法集资的资金用于购买轿车、个人生活开销等挥霍支出,造成案发前六十万元的集资款无法返还,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赵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且在本案进入法庭审判阶段后,赵某家属积极代赵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极大地降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综上可以对赵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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