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自制种种子但未实际产出
2016年4月中旬,吴某在得知制售种子可以发大财后,在开封市通许县某农村与当地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由吴某承包该村的土地用于培育玉米新品种,共承包100亩,每亩2000元。后吴某将2000斤玉米母种交给当地村民进行种植。刚种上不久,被该村村委会发现,并制止吴某的育种行为,铲除全部种子,并报警。随后,吴某撤出该村,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吴某成立非法经营罪,二审改判无罪
理由:吴某不具备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资质,与他人商量种植玉米种子,在口头与他人达成初步意向后既开始落实制种面积,其行为虽然及时停止,没有继续发展,但没有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非法生产玉米种子的事实已经开始,并已付诸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六万元。
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其家属经历波折才找到张献伟律师,张律师经过细致询问相关情况,初步预判,吴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但不严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不成立犯罪,一审判处罚金是错误的,随参与吴某二审上诉的辩护工作,经多次递交辩护意见和开庭审理,吴某二审被该判无罪。
律师说法:种植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失,影响不大,不成立犯罪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且该罪应当是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案中,吴某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制种种子并进行生产,属于非法经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构成本罪是有非法经营行为,而且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生产玉米种子属于一个周期过程,必须完成下种、田间管理、收种等环节才能完成,本案中,吴某的虽有种植行为,但没有产生实际货物,无法计算非法经营额和非法所得,没有达到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不能只针对无证经营即确定为非法经营罪,吴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擅自制种种子未造成严重损失 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