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购车合同等文件骗取贷款
2016年8月,余某伙同王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编造购买装载机的虚假理由,余某以李某的名义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消费贷款购车合同,使用张某帮助其伪造的李某名下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明文件,余某又以李某的名义向某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10万元。李某与某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后,银行依约发放贷款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余某除支付王某、张某制作非法手续所花费用及偿还银行本息约1万元外,剩余全部贷款被挥霍一空。案发后,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余某自动投案。在案件侦查阶段及审理期间,余某主动退还部分赃款。
法院判决:成立贷款诈骗罪,判处缓刑
理由: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有自首和退赔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说法:有自首和退赔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否成立贷款诈骗罪,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涉案数额多少。本案中,余某与他人一起编造购买装载机的虚假理由,并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消费贷款购车合同,伪造一系列的文件用于骗取贷款。在银行发放贷款后,余某却将绝大部分贷款挥霍,造成不能归还贷款,可以得出余某在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余某骗取的贷款数额高达10万元,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标准。综上所述,余某成立贷款诈骗罪。同时,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余某归案后,能主动退还被害单位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和余某犯罪后的表现,判处余某缓刑是适当的。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 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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