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2017年7月4日,钱某以提升额度为由,骗取李某某工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并冒用该信用卡在洛阳市某大型商场刷卡消费透支现金三万元。同年9月,李某发现钱某盗刷其信用卡后,要求钱某归还其盗刷的3万元,钱某未偿还盗刷的3万元。随后,李某报警。案发后,钱某于同年11月偿还银行欠款。钱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理由:钱某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有退赔和自首情节,综合全案,钱某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犯罪性质不太严重,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或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恶意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违背他人意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依法构成犯罪,属于刑法打击的行为。本案中,钱某以为他人提升信用额度为借口,恶意盗刷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盗刷数额达3万元,数额较大,依法成立信用卡诈骗罪。鉴于钱某自愿认罪,且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钱某案发后钱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本案中钱某犯罪后的表现,钱某犯罪性质不太严重,犯罪情节较轻,法院才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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