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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 是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此文章帮助了376人  作者:张献伟律师  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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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恶意透支信用卡,到期未归还

2016年12月20日,李某向许昌市襄城县某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额度为5万元。李某于2017年1月30日开始刷卡消费。从2017年3月李某开始未按期偿还,截止2017年8月1日共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6万元,期间该农村信用社多次以催款通知书、短信等方式向李某进行催缴,2017年4月份偿还部分以外,其他一直未进行偿还。经过清算,李某经催缴尚未偿还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自动投案后,李某偿还了全部欠款。

案发后,李某家属慕名找到张献伟律师,张律师经详细了解李某的全部案件事实,初步分析指出,李某可能构成犯罪,但能积极偿还全部欠款,可以获得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并向检察院、法院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经一审开庭审理,李某被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缓刑

理由: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某有自首和退赃情节,依法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说法:情节轻微,可以处以缓刑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或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案发后,李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在案发后还款6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且取得涉案农村信用社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李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李某判处缓刑并无明显不当。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就是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  是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郑州专业商事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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