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虚假项目高息集资
2016年12月,陈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某大厦中注册成立W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由白某负责日常管理,以“老年养老计划”、天山净水项目等为名,通过发传单、宣讲会、实地考察等方式,以年利率36%左右的高利息为诱饵,由专门业务团队负责宣传,骗取不特定社会公众到公司投资,投资款项均打入陈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由其支配、使用。至2017年6月底,共骗得张某1、林某1、勾某1等30余名投资人180万元,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50万元。其中大部分款项被用于业务团队高额提成及公司日常开销。经查实,所谓的投资项目根本不存在。2017年7月,陈某在郑州火车东站被民警抓获。
法院判决:成立集资诈骗罪
理由: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不特定公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陈某虽对法律适用提出异议,但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成立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8万元。继续追缴陈某未退赔的违法所得。
律师说法:集资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等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所在。本案中,从模式分析,也非由公司自己吸收资本,而是由公司外不熟知的业务团队专门负责,该团队分成比例高达30%-50%不等;从款项分配和使用看,吸收的资本均由陈某统一控制、支配,虽有表面上的所谓经营项目,实则“老年养老计划”未实际成立,天山净水项目只是购买了一套设备且不久便停产,也无销售额,公司绝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上述所谓项目的考察勘测、编写宣传资料、宣讲会宣讲等,从而吸引投资者。综上,陈某在无实体经济支撑、明知无偿还能力情况下,以投资“老年养老计划”、净水项目等名义,高息集资,所集款项用于业务团队高额提成及公司日常开销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归还,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陈某成立集资诈骗罪。
相关法规: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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