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隐瞒交通事故发生原因骗取保险金
2017年6月,王某无证驾驶张某的奥迪汽车在郑州市北三环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该汽车严重损坏。为了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张某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分公司隐瞒真相谎称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保险金10万元整,案发前保险公司已经全部支付完毕。2017年7月案发,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8月,张某的家属将骗取的10万元保险金退还保险公司,并取得了保险公司的谅解。
法院判决:成立保险诈骗罪
理由:张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报保险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梁某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减轻处罚。因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说法:隐瞒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事实成立保险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为非法谋取保险金目的,违反保险法规,谎称本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虚报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张某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张某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减轻处罚。张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等各方面因素,对张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才对张某宣告缓刑。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第八条 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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