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冒用他人信用卡并盗刷
2018年3月,赵某在郑州市某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前一个人的信用卡被遗忘在自动柜员机中,赵某遂使用这张被遗忘的信用卡分三次取走现金15000元并离开。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主动交代了全部事实,并退还了全部现金,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赵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赵某到案后又退赃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律师说法:情节轻微,处以缓刑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或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仍然盗刷,犯罪数额较大,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案发后,赵某虽不是主动到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在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赵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赵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赵某判处缓刑较为适当。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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