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保证金”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种诈骗行为层出不穷,其中利用收取保证金的方式的诈骗行为更是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采用的欺骗手段概括为如下几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当然,无论行为人采取上述何种欺骗手段,只有当其诈骗财物的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