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盈被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根据投资者的多起投诉,深圳证监局于2017年2月对深圳同盈进行了现场检查。2017年3月22日,深圳同盈报送了《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报证监会的情况说明》,报告了被投诉的6只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其中3只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募集金额、资金投向均与备案信息严重不符。经核查后发现,深圳同盈报告的6只私募基金总募集规模达到5.85亿元,且深圳同盈在全国设有数十家子公司,涉及投资者数量多、地域分布广泛,具有高度的涉众性,且大部分为不合格投资者。此外,其资金投向不明,存在被挪用、侵占的可能。深圳证监局及时将深圳同盈的上述情况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交。2017年6月26日,深圳同盈再次向深圳证监局报送了报告,称大致统计后,其累计发行基金产品34只,累计发行金额38亿元,客户总数约3000人,目前尚未兑付本金15亿元。
根据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同盈被注销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对于其两名高管做出纪律处分,将他们加入黑名单,期限为3年。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备案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尽到如下备案义务: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三、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深圳同盈报送给证监会的《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报证监会的情况说明》中,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募集金额、资金投向均与备案信息严重不符,未尽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备案的义务,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理应受到处罚。律师提醒私募机构,私募基金产品应当如实、及时备案,防止自身被注销。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