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今年35岁的季女士与丈夫江先生1998年2月结婚后,一直在家操持家务,照料女儿,服侍公婆。2007年下半年,江先生到江阴城开店,就住在江阴。为照顾女儿在城里上学,季女士与婆母一起在靖江城里也租了房子,并在城里找了一份工作。江先生一个月回来两三次,逢星期天,季女士带女儿到江阴看望老公,夫妻间也没有什么矛盾。
今年3月下旬,江先生到深圳出差后不久,一个自称张莹的女人给家中打来电话说,江先生在深圳意外受伤正在抢救。因季女士要照顾女儿上学,家人商量后,由江父赶到深圳处理。江父到深圳后,江先生终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张莹以江先生妻子的名义在处理儿子的后事。江父感到蹊跷,张莹告诉他,她与江先生是领了结婚证的合法夫妻。莫非儿子背着我们离了婚?从深圳回来后,江父问季女士,得到否定回答后,季女士与公爹一起去江阴,在儿子经营的店内找到了张莹与江先生的结婚证。
“我与江先生还没有离婚,民政局怎可向江先生、张莹发结婚证?”季女士从江阴回来后即到民政局询问。工作人员调出原始登记,2008年6月,她与江先生已办理了离婚手续。
“我与江先生感情一直很好,从未谈及过离婚,离婚双方要到场,在我未到场的情况下,民政局怎可为我们办理离婚手续呢?”在要求民政局撤销离婚证未果的情况下,季女士聘请律师将靖江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法院审查: 丈夫找人代妻签字离婚
据当时办理江先生离婚登记的老汤回忆:2008年6月的一天,江先生与一个自称是季女士的女人来到民政局要求离婚,他们带了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还提供了离婚协议书,老汤将这些证件与本人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先将离婚登记告知单给他们签字,再将离婚登记声明书交他俩,当着老汤的面双方签了字,最后双方又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字,才拍照发离婚证的。
法庭上,被告民政局认为:对前来办理离婚的夫妻,目前只能目视比对,至于到底是否是本人,我们没有技术手段来比对。在办理这起离婚证过程中,程序上是规范操作的,已经尽到审查义务,程序合法,不存在过错。只要当事人具备了婚姻登记的条件,我们应当现场办理登记。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明文规定,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做出虚假声明、由他人冒名顶替骗取离婚证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承担,本案如系冒名顶替离婚,相关法律责任应由江先生和冒名的女子承担。
法院判决:法院确认民政局的行为违法
靖江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应该由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本人共同到场,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本案中与江先生至被告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是一自称是原告的冒名女子,原告并未到场,也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很显然离婚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告在登记审查时对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未尽审查职责,即发放了离婚证,被告的发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理应撤销。但由于离婚证是与身份关系紧密联系的,该离婚证的当事人之一江先生在起诉前已死亡,故该发证行为虽然违法,但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靖江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靖江市民政局颁发的江先生与季女士的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依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应该由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本人共同到场,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本案中与江先生至被告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是一自称是原告的冒名女子,原告并未到场,也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很显然离婚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告在登记审查时对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未尽审查职责,即发放了离婚证,被告的发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理应撤销。已由于当事人江先生已经死亡,故判决确认被告靖江市民政局颁发的江先生与季女士的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