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8年12月底,陈某(女)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了家住台湾的蔡某(男),不到三个月,蔡某就来到大陆与陈某见面,并于2009年4月到江西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陈某跟随蔡某到台湾定居,因双方性格、生活习惯、文化教养等方面相差甚大,经常吵架无法正常生活、沟通。陈某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于2009年12月离开被告回大陆生活。现陈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蔡某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相隔海峡,仅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系交流,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久,原告即离开被告,并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告蔡某亦在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中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之间并未建立较稳定的夫妻感情。该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通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陈某与蔡某相隔海峡,仅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系交流,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久,陈某即离开蔡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