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2年11月,朱某与阮某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2012年12月26日在民政厅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但是朱某与阮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文化水平不高,在语言上无法沟通,未建立夫妻感情。阮某于2013年2月23日离家后,至今无法联系,今后确无法共同生活。朱某无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朱某与阮某在结婚时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其婚姻关系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朱某与阮某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且语言上无法交流沟通,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现被告不辞而别,下落不明,朱某起诉离婚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但阮某查无下落,夫妻间无法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朱某据此要求与阮某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阮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观点:
根据《婚姻法》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朱某与阮某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且语言上无法交流沟通,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现被告不辞而别,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应准予离婚;同时,这种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法院受理作出判决合法合据,故法院的判决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