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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习俗举行婚礼后,丈夫大陆再婚,习俗婚姻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517人  作者:北京涉外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原告毛某与庞某于1954年8月29日在香港按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在香港生活,育有子女。2013年5月16日,庞某又与被告陈某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共同在广东省珠海市生活。原告毛某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庞某与被告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被告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习俗婚礼不受法律保护。现庞某死亡。

法院判决

    庞某与被告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本院认为涉外案件首先确认准据法的问题。本案对于庞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婚姻关系的认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对于庞某与原告毛某之间婚姻关系的认定应适用香港法律。其次根据香港有关法律,认定原告毛某与庞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庞某在与原告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被告陈某登记结婚,到婚姻登记机关骗领了结婚证,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公序良俗,是重婚行为。本院支持原告诉求。

律师说法

    关于准据法,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例如对于本案,根据涉外法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的规定,被告与庞某婚姻就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第二,认定原告与庞某习俗婚礼是否是合法夫妻问题。根据准据法的适用,原告与庞某婚姻关系适用香港法律,根据“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及香港《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7条规定,二人属于合法夫妻。所以说庞某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被告结婚,属于重婚行为,有违风序良俗,造成不好社会影响,故婚姻关系无效,法院判决公正合理。

相关法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香港《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7条规定(1)就本条例而言,凡于指定日期(1971年10月7日,下同)前按照中国法律与习俗在香港举行婚礼者,即构成旧式婚姻;(2)凡于指定日期前在香港所举行的婚礼,如按照以下地方当时接受为举行婚礼的适当传统中国习俗而举行,则该婚礼须当作符合中国法律与习俗--(a)在香港内举行婚礼的地方……;(3)现宣布受中国法律与习俗约束人士所缔结的旧式婚姻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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