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甲与被继承人马某戊是夫妻关系,四被告均是马某戊之子女。戊立遗嘱一份,载明所有资产留于妻子一人,立遗嘱时,马某戊请两人为该遗嘱作见证,并签字捺印。后马某戊逝世。现原告请求法院:1、确认被继承人马某戊所立遗嘱有效;2、确认房屋等财产归自己。四被告称辩遗嘱有问题,且原告与被继承人不是夫妻关系。
法院判决
该自书遗嘱有效,房屋财产归原告所有。
因被告黄某为澳大利亚公民,本案系涉外继承纠纷。因诉讼标的物在我国境内,故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在法律适用上,因被继承人马某戊的国籍在我国,其立遗嘱时和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亦在我国境内,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根据现有证据,该份遗嘱应认定为真实的。被告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故不采纳。所以,遗嘱有效,财产归原告所有。
律师说法
本案中谈及自书遗嘱,在法律上规定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另外,本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签署书写时间。该案中自书遗嘱有见证人,系本人所写,有证据证明,故认定为真实有效。
涉外遗嘱纠纷,标的物在我国境内,且被继承人经常居住地也在我国,故适用我国法律。
本案中婚姻是否有效,因婚姻登记系行政行为,其被依法撤销或认定无效前应推定有效,故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能证明其为被继承人的配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