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母亲中国籍公民王美玫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后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仅有一儿子原告。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原告回中国定居。回国后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后儿子因为财产多次伤害母亲,都被爱犬所救。母亲立下遗嘱将遗产留给爱犬,并且留给照顾爱犬的律师一套房屋,拒绝儿子继承遗产。现原告不服爱犬继承遗产,故起诉法院,请求判决遗产是自己继承。
法院判决
留给爱犬的部分遗嘱无效,但是其他部分遗嘱有效。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遗嘱的效力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
律师说法
本案涉外,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方式适用遗嘱人经常居所地法、本国法或者立遗嘱行为地法,故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该遗嘱部分有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律师的一部分其实属于附条件的遗赠协议,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当律师履行了照顾爱犬的义务,则可以获得该笔遗产。因为母亲自书遗嘱不留给儿子,法律规定自书遗嘱优先法定遗嘱,故儿子不能获得继承权,法院判决公正合理。
相关法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