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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财产分割

此文章帮助了371人  作者:北京涉外婚姻家庭律师何永萍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03年2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开始共同生活。因原告工作及生活基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原因,原、被告基本上在节假日相处。共同生活中,因各方面的因素有所差异,导致双方相处有一定的困难,夫妻情感一般。2013年初,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的房屋一间的产权变更至被告名下。原告称是在被告的诱骗下过户,之后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曾多次提出离婚,并查出被告有婚外情。2013年8月16日,原告以双方的婚姻关系难以维系,夫妻情感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1、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房屋一间,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答辩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房屋,称房屋为原告赠与,不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通过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涉外离婚案件,有关离婚问题适用我国法律。判决原被告离婚,对于原告要求的财产问题并未作出处置。

律师解析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质证的证据可知,双方结婚姻时间虽然较长,但相处的时间不多。双方在相处之中,并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致夫妻感情逐渐趋于淡忘,夫妻关系难以维系。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婚姻,在一方起诉要求解除时,应予准准许,由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财产处理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在处理当事人离婚之时,应当一并处理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现时原告要求处分的房屋一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有极大的争议,特别是被告认为该房屋为原告自愿赠与,不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财产分割的问题。鉴于该房屋的属性存在争议,应在确认属性前提下再作处置,故法院对于房屋问题并未作出处置。


北京涉外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会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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