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外国小伙离婚难
一位林州姑娘许倩恋上了一位斯里兰卡小伙古纳拉什纳,从此,拉开了一段跨越国界的爱恋,但因为语言、地域和生活习惯的不同,最终姑娘决定放弃这段感情,许倩向远在沙特阿拉伯的古纳拉什纳提出了离婚的请求,古纳拉什纳虽同意离婚但要求许倩支付其100万的巨额费用。

这起案件虽由林州法院审理,但却给法官带来了不小难题,包括送达问题、语言问题等,法官从郑州委托了专业的翻译公司对传票、起诉书等内容翻译了英语、僧伽罗语两种版本,并于今年1月7日向古纳拉什纳在斯里兰卡的居住地和沙特阿拉伯的工作地进行了邮寄。经过一个多月的漫长等待,最终邮寄件被男方签收。今年5月17日林州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许倩及其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古纳拉什纳经过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准予离婚。判决书下达后,法官再次对判决书等内容翻译了英语、僧伽罗语两种版本邮寄至斯里兰卡和沙特阿拉伯。目前该案判决书已生效。法官在此提醒,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跨国婚姻日益增多,从表面看,跨国婚姻新潮浪漫,其背后,也有一定的风险和无奈。所以,一旦决定与外国人结成婚姻,一定要考虑在语言交流、文化差异、饮食习惯、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差距。(来源:网易新闻)
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规定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涉外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