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投资移民
丁某夫妇办理加拿大移民事务的对外联系均由蒋易成出面实施,蒋易成收到上述6.8万加元后,既未出具有关第三方收悉款项的文件,也未告知付款人相应的投资风险,即便如蒋易成所称“其与丁某夫妇均为加拿大“CRC”投资移民项目的申请人”,但蒋易成作为办理加拿大移民事务的对外联系人,收到6.8万加元后对钱款去向不加以说明,直至移民项目出现风险
法院判决:蒋易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蒋易成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双方是否构成委托关系?
本案双方再审中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
首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丁某夫妇按照蒋易成的要求将6.8万加元汇至指定账户,蒋易成已收悉,诉讼中双方确认汇款与丁某夫妇办理加拿大移民事务有关,但双方事先并未对款项性质、用途以及权利义务负担作出明确约定。原审中蒋易成主张其与丁某夫妇同为加拿大“CRC”投资移民项目的申请人,而非移民服务的提供者,现蒋易成申请再审又称双方属委托关系,但无论原审还是申请再审中,蒋易成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且从双方当事人的原审陈述看,丁某夫妇对于上述费用的组成、用途及作何类型的移民等事项均不清楚,蒋易成也不能提供其已告知对方有关“CRC”移民项目及风险等内容的证据。
从资金的去向分析,蒋易成称其已将上述6.8万加元转付给加拿大第三方用于“CRC”移民项目,但蒋易成并未出具或告知丁某夫妇有关第三方收悉款项的文件,直至涉及退款问题后,才向丁某夫妇出示由“CRC”公司于2013年1月出具的有关6.8万加元的组成方式和对应权益的相关文件。因此,双方间缺乏建立委托关系的基础条件,蒋易成提出双方系委托关系的再审理由既与其原审陈述存在矛盾,也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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