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金刑有哪些特点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刑罚方法。
1、罚金是一种财产刑。犯罪的多样化,决定了刑罚方法的多样化,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刑罚方法包括生命刑(死刑),自由刑(关押)、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勋章等)。罚金刑仍然具有国家强制性,适用对象特定性、适用程序的专门性等刑罚的基本特征,就单处罚金而言,同样属给予犯罪的刑罚处罚。
2、罚金以强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为内容。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专一性,实质是国家剥夺犯罪分子这部分金钱的所有权,由法院强制缴纳上缴财政。
3、罚金只能对触犯刑律人犯罪自然人或法人单位适用。罚金刑的刑罚性质,决定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那些触犯刑律的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则只能适用相应的非刑罚方法。
4、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的适用主体只有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有权对犯罪分子处以包括罚金在内刑罚,而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他人或单位适用。
二、罚金刑如何适用
罚金刑被修改后的刑法作为广泛适用的刑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确巳收到不可估量刑罚效果,但因认识上及适用上的原因,同样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误区。
首先,罚金刑适用,确已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刑罚围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以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为手段,以教育犯罪、预防犯罪为目的,对贪利型犯罪中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并处,对初犯、偶犯中情节轻微、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同时,判处相当数额的罚金,使其深深感受到改造思想、净化观念。如:通过司法实践证明,对犯罪分子运用罚金刑,将其放到社会改造,不仅可达到改造、教育犯罪目的,实现了刑罚的初衷,而且在为国家节约了相当为改造犯罪的经费。同时。也又为国家的建设增添一份力量。
其次,由于我国历史上赎刑的长期存在,给人造成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即赎刑就是罚金,罚金就是以钱抵罪,以致我国罚金刑在立法上以前未引起足够重视,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适用更是微其微。刑法修改后,尽管从立法上扩大了罚金刑适用改围,但因宣传工作不够,抑受金钱抵罪的观念影响,仍认为是拿钱买刑,没有判刑,特别是司法人员受“赎罪以金”及重刑思想的影响,将罚金刑与以钱买刑混为一谈,没有充分认识罚金刑对打击犯罪地位和作用。害怕形成公安辛苦抓人,检察积极(批)捕人,法院收钱放人及罚金是法院创收的非议。实践中,畏手畏脚,不敢大胆适用,不敢面对世界性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