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其他刑事问题  >  缓刑、减刑与假释  >  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况不适用缓刑?

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况不适用缓刑?

此文章帮助了43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首先,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形式要件)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对于缓刑的前提条件并没有罪种的限制,适用的是短期自由刑,适用对象中没有罚金刑。而且按照我国刑罚种类排序,比拘役轻的刑罚是管制,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刑,并不需要剥夺人身自由,因此管制不需要适用缓刑,直接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可。

但是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是3年以下,对此学界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过短,主张应当提高到5年;有的认为过长,应当降低到2年;还有的认为是3年即可。基本上都认为3年是最合理、最恰当的期限。这种观点这样认为的理由主要是:第一,缓刑适用的刑期为3年以下者,与其他国家的缓刑面大致相似。川第二,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国刑法中属于罪行较轻的类型,其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

我们认为这两种理由都存在漏洞。首先,第一条理由,规定缓刑的适用是为了与其他国家的缓刑面相似。这样的理由我认为是没有说服力的。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不同的国情,都有不同的属于自己的特色的社会环境。缓刑的适用不能为了与其他国家缓刑面相似而缓刑。不同的国家对于罪刑的轻重基于当地人民对于犯罪危害程度的理解都有着不同的规定。这就好比美国对于枪支的管理的规定适用到中国,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我认为缓刑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而定,不要刻意的跟其他国家去比较。对于第二条理由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刑期并不是判定缓刑的唯一前提条件。因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相对而言的,不能保证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就一定小。缓刑的目的是既为了完成刑罚的目的,教育改正罪犯,也是在维护法律的公正,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对于被害人而言,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害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的权利,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小。而且社会上的公民如果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来看,也不一定认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就小。因此不能仅凭一刑期的长短来判定犯罪人其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为刑期只是法律规定的一个类似考试的分数线,而对于这个分数线并不是社会公众都予以认同。刑期在3年以上的罪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判处缓刑,对于这种的缓刑,关键是看缓刑考验期的效果如何。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对于刑期在3年以上的适用缓刑,考验期需要加长。

二、哪些情况不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是累犯不得适用缓刑。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在我国,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由此看出,我国刑法之所以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的原因在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而且在表面看来累犯适用缓刑的期待效果不好,因此不能适用缓刑。

我们认为法律设定缓刑的排除条件目的在于,明确的规定某些情形排除在缓刑适用范围之外,从而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失去法律的公正。不少各国对于缓刑的排除条件都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在一定时间内被判处过一定的刑罚。(二)犯罪人被宣布为某种难以改造或者具有某种危险的人。(三)犯某些特殊种类犯罪的人。事实上,在实践中,这些规定都有不合理之处。正如笔者前面所介绍的。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需要对犯罪人的许多综合因素进行考察判断,得出的结论才是合法公正的。仅仅以某些方面,某一罪行就判定缓刑的适用,难免会显得有些以偏概全,不够全面。

因此,对于缓刑的排除条件,我们认为不应当规定缓刑适用的绝对排除条件,而应该规定相对的排除条件。原因在于:缓刑的排除条件目的在于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使得缓刑适用的真正达到公正全面;不能规定绝对性的排除条件,因为绝对性的排除会导致法官在缓刑适用问题存在缺陷。这点在我国体现的尤为明显,在实践中,由于法官对抽象的缓刑适用条件理解不当,已经出现了不少缓刑适用不当的案件。相对的排除条件可以将判定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中的主体个人情况作为标准。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人的学习、生活环境等一系列因素作为排除条件的判定标准。这样通过对犯罪人综合、全面的考察分析,可以使缓刑适用的更加正确、公正。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缓刑考验期并不代表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是否执行原判,取决于他在考验期的表现,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没发现未判的漏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期满后原判的刑罚才能不再执行。否则,需根据情况,执行原判决或重新审判。因此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尤为重要。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缓刑是什么意思,缓刑的条件及考验期,假释是什么意思,假释条件及担保书,减刑的条件,减刑申请书,假释的程序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