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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累犯如何处理,诈骗罪累犯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490人  作者:衡水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盗窃罪累犯如何处理

我国现行刑法内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法条设置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第94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三)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4、累犯;这一规定表面上看无甚特别,但是却是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改变了累犯制度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从重处罚,而非加重处罚;而上述第4项内容导致对盗窃罪的累犯提高法定刑,比加重处罚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加重只是在法定刑以上一格判处刑罚,而上述解释导致累犯在法定刑以上几格判处刑罚。例如,根据刑法第264条和第65条的规定,对于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累犯,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上述司法解释第4项规定,导致对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累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再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累犯,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上述司法解释第4项规定,导致对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累犯,在十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内处罚。而且,由于刑法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官还可以在选择了高一档法定刑后再从重处罚。应当认为,这一解释违反了刑法总则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二、诈骗罪累犯如何处理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依照刑法266条规定,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构成累犯,在以上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本司法解释却把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构成累犯或再犯的诈骗行为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从而要加重处罚,要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这是极其荒谬的。

以上只是本文分析的违反累犯处罚原则的几个典型例子。类似这样的现象应该还有,但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一一去论述,但我们应该时时关注这样的问题。应该说,我国司法解释的体系很混乱,它和立法解释、法律条文之间也时常发生冲突。以上只是司法解释侵犯立法权的几个特例而已,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更让人一头雾水。公认的事实是财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低于侵犯人身权的犯罪,那么,盗窃罪、诈骗罪的累犯为什么要加重处罚,其理论依据在哪里?相信无人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因为它们根本就不合理。既然盗窃罪、诈骗罪的累犯要加重处罚,那么对杀人、放火、爆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好像更有理由进行加重处罚。以此类推,我国累犯体系可能会崩溃。另外,《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是为了适应一时之需而仓促出台,从而导致了违反刑法原则的情形的出现?类似这样的司法解释还有多少,这同样也值得人们反思。总之,我国刑法中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在理论根据上是站得住脚的,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应当严格加以遵守。

衡水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累犯与我们常说的再犯,虽然都针对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犯罪行为,但在刑法上是不一样的,只有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且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才能称之为累犯,而再犯却没有这些限制,还要注意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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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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