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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自愿参加恐怖组织的构成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55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

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挑衅,是对文明底线的粗暴践踏,暴露出新疆分裂势力反社会、反人类的丑恶嘴脸。

3月1日晚9时左右,在昆明火车站广场的铜牛雕塑前,突然人群开始混乱,有人尖叫,四处散开。有多名暴徒持刀沿火车站售票大厅-车站广场左侧的临时候车区-临时售票区-铜牛雕像附近及火车站前主干道路线随意砍杀无辜群众。短短12分钟的杀戮,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是一起有组织的、严重的暴力恐怖袭击事件。

自愿参加恐怖组织的构成犯罪

恐怖活动组织是专门从事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恐怖活动为主,且有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妨害社会及经济管理秩序的活动及行为的犯罪组织。不论恐怖组织的形式如何,只要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及恐怖活动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不论恐怖组织形成后,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及其他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于参加恐怖组织罪而言,行为人自愿参加恐怖组织的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不明真相、受骗上当而参加恐怖组织,一经发觉就表示并实际上与其脱离关系的人,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最初因受骗而参加恐怖组织,后来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甚至积极进行恐怖活动的,则当然构成本罪。

只要参与了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不管是在整个暴恐事件中起了组织、领导作用还是实施了暴行,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是新疆分裂势力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造成的一个悲剧。我们悲伤、我们痛惜,但是我们更应该团结起来,传播正能量,反对恐怖主义,抵制流血伤害,争做勇敢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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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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