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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收监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10人  作者:重庆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我国法律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如下规定: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服刑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对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服刑人员,或者自伤自残的服刑人员,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二、收监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重新违法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刑期未满的;

5、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或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或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重庆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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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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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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