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刑事资讯  >  社保局员工篡改信息领取养老金,以诈骗罪论处

社保局员工篡改信息领取养老金,以诈骗罪论处

此文章帮助了42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社保局员工篡改信息领取养老金

杨某系某区社会保险局综合科工作人员。2011年初,杨某之兄杨秀伦去世。2012年7月,杨某利用该局养老保险科肖某的办理权限,在养老保险电脑系统中将杨秀伦的养老保险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篡改成了王书安的信息和账户。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杨某以王书安的名义领取养老金16731元。

以诈骗罪论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与此不同的是“利用工作之便”,指行为人因在工作中形成的机会或偶然情况接触到他人管理、经手的财物,或者因工作关系熟悉周围环境而对非法占有财物形成便利条件。显然,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的财物是否具有管理与支配的权限或地位。贪污罪是职务犯罪,以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务上的管理与支配的权限为要件。本案中,杨某利用他人的办理权限,擅自登录电脑系统并篡改身份信息的行为,与杨某的职权职务无关,不属于职务行为。杨某利用的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等方便条件,属于“利用工作之便”。因此,杨某不构成贪污罪。

杨某的行为欺骗了养老保险机构并骗取养老金,属于“三角诈骗”。诈骗罪的受骗人与被害人通常是同一个人。但也存在受骗人受行为人欺骗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他人财物的情形,此时受骗人与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并非同一人。这种情况是刑法理论上的“三角诈骗”。在“三角诈骗”的场合,尽管受骗人与被害人出现了分离,但由于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限或地位,受行为人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仍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杨某篡改身份信息,显然是欺骗养老保险机构,即养老保险机构是直接受骗人。养老保险机构是国家养老保险的管理机关,具有基金征缴、存储管理、核定保险待遇、发放养老金等方面的权限和地位。养老金以实现公共的养老利益为目的,是公共财产。杨某欺骗养老保险机构,骗领养老金的行为,导致国家财产损失,被害人是国家。此时,受骗人和被害人并非同一人,属于“三角诈骗”。 “三角诈骗”仍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杨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刑事相关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刑事资讯、刑事热点资讯、刑事立法动态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